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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某某,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朱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山东鑫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一次性口罩等生意。犯罪嫌疑人岳某某系公司招募员工,听从朱泊汶安排,负责招募工人、发放工资、收发货物等事宜。

2020年5月份,朱某某生产假冒“3Q”注册商标的3QN95口罩14000只,非法经营数额为434000元。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岳某某从事工作与之前相同,仍然是听从朱泊汶安排,负责招募工人、发放工资、收发货物等事宜。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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