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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2********,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住凤台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岳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8时40许,被不起诉人岳某甲驾驶皖******中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台县岳张集镇振兴路张集矿北100米处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岳某乙撞伤。事故发生后岳某甲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岳某乙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19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岳某甲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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