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1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19时40分许,驾驶吉B977BJ号小型轿车沿黑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39KM+888.4M处,因会车炫目操作不当,将同向推自行车的行人吕某某撞伤致死。经认定,岳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吕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后,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33000元。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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