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1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19时40分许,驾驶吉B977BJ号小型轿车沿黑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39KM+888.4M处,因会车炫目操作不当,将同向推自行车的行人吕某某撞伤致死。经认定,岳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吕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后,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33000元。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