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镇**村,住四川省甘孜州泸定县**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11月2日和12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9日17时10分许,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驾驶川V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游某某、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驶至G4218雅叶高速雅康段雅安往康定方向40Km+285m路段处,先后与中央活动开口隔离护栏、右侧波形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席某某当场死亡,岳某某、刘某某、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受伤,川V8****号小型普通客车、高速公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席某某的死亡原因颅脑损伤、胸腔脏器严重损伤等致复合型损伤死亡。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游某某、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原地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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