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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故意伤害案)_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岳**,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下午14时许,在新野县沙堰镇夏官营村9组张**的商店内,被不起诉人岳**与堂兄弟岳**因房后耕地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岳**手持菜刀将岳**砍伤。经鉴定,岳**躯干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右眼部的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岳**赔偿岳**20万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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