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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_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94********,佤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西盟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社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岩某乙(已起诉)有事要到缅甸国佤邦龙潭特区,让被不起诉人岩某甲驾驶摩托车将其送到勐卡镇募西公路99公里处路边,后岩某乙从99公里便道中国一侧跨过界河非法出境到缅甸佤邦龙潭区。当日19时许,岩某乙携带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麻黄素从西盟县勐卡镇募西公路99公里便道缅甸一侧跨过界河非法入境到中国西盟县境内,并打电话让岩某甲骑摩托车来接自己。岩某甲接到电话后驾驶摩托车来到西盟县勐卡镇募西公路99公里边接岩某乙,岩某乙坐上摩托车准备返回西盟县**镇***岩某甲家时,将携带的一包毒品麻黄素放到了岩某甲的上衣右口袋中。19时14分许,西盟县公安局勐卡边境派出所民警通过视频监控发现岩某乙有非法越境的违法行为,于19时42分许在西盟县**镇***村岩某甲家找到岩某乙、岩某甲,并将二人带回西盟县公安局勐卡边境派出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岩某乙有吸食毒品、携带毒品走私入境的嫌疑,随即开展延伸排查,多次询问岩某乙,岩某乙均不承认从缅甸带毒品入境的违法事实,随即联系***社区民警前往岩某甲家对岩某甲进行询问未果。23时9分许,***社区民警再次前往岩某甲家询问岩某甲时,岩某甲主动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麻黄素上交民警。经民警现场检查,黑色塑料袋内包裹着用蓝色塑封袋包装的一袋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及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一小包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均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19.39克。

本院认为,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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