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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9********,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1日晚20时许,岩温香微信收到一名叫何甲学的男子的信息:需要到240界碑附近石场接七名偷越国境人员,到时有人会联系岩某乙,并交代岩某乙待偷越国境人员入境后带领偷渡人员入住由孙某某在勐龙镇经营的**宾馆。何某某同时通知孙某某有7名偷越国境人员需要入住其经营的**宾馆,让其预备房间。至4至22日凌晨1时许一名外号叫“阿南”的男子打电话联系岩某乙,告诉岩某乙接人的时间,随后岩某乙联系岩某丙后,岩某丙联系岩某丁让其前往勐龙镇边境派出所附近望风,凌晨2时许,岩某乙和岩某丙分别驾车到240界碑石场附近后,岩某丙驾驶一辆白色无号牌三菱车在240界碑石场附近接到七名偷越国境人员,由岩某乙驾驶云******的猎豹越野车在前面探路,至当日凌晨2时许,岩某丙将七名偷越国境人员送到孙某某经营的勐龙镇**宾馆住下,其中三名重庆籍偷越国境人员入住宾馆车库内,三名浙江籍偷越国境人员正常办理入住手续,当日6时许,岩某乙联系岩某戊,向岩某戊确认曼播查缉点是否能走,确认能走后,岩某乙通过何某某得到其中一名偷越国边境人员电话后,与其得到联系告知偷越国边境人员准备出发,随即,岩某戊联系岩某乙、岩某己、岩某甲、岩某亥驾驶摩托车到达**村门口附近等待接人,岩某乙驾驶云******的猎豹越野车将七名偷渡人员送到曼湾村门口附近,交由岩某戊、岩某己、岩某乙、岩某甲、岩某亥驾驶摩托车走小路带领七名偷越国境人员绕过曼播查缉点,而岩某乙驾驶云******正常通过曼播查缉点,饶过曼播查缉点后七名偷越国境人员在嘎洒镇曼龙迈至景哈乡德路边继续乘坐岩某乙驾驶的车辆,最终22日9时55分将七名偷越国境人员送至景洪市嘎洒国际机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岩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岩某甲的手机依法退还。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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