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2********,傣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住孟连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孟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4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岩某某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岩某某现住孟连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3577947444。
法律援助律师武凌清,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该院于2020年6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4日,犯罪嫌疑人岩某某在孟连县**镇**村**快递点邮寄一汽车配件至重庆,当日12时15分,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勐啊分站民警对**快递摸排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岩某某邮寄的配件可疑,遂将该配件送至汽车修理厂检查,从汽车配件内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2382克。民警经侦查,3月4日17时30分许,在**村**小组抓获犯罪嫌疑人岩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孟连县公安局认定岩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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