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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17〕249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8011976********,傣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日,景洪市公安局勐龙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排查吸毒人员工作时,查获吸毒人员岩某甲、岩某乙、岩某丙。根据上述吸毒人员提供的线索,民警于当日18时38分,在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居民楼抓获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经查实,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曾向岩某甲、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岩某戊贩卖毒品麻黄素。

本院认为,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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