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5********,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我院于2020年9月29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8日,岩某某饮酒后驾驶云JZ****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刀某某、郭某某行驶至S309线K32+870M处时,与横穿公路的行人钟某某、娜某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娜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岩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4.69mg/100m,已达到酒醉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侦查人员将岩某某血样送检的时间超过了三天,已经超出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时间限制,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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