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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傣族,小学文化,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8011987********,户籍地**:景洪市**大道**路3号**村民小组3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06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于2020年06月18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益豪牌YH150-2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方向行驶,20时15分,行驶至景洪市**道喷水池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的静脉血样本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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