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700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隆彪,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高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1月11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受害人胡某某从2016年6月开始在傅某某提供的皇冠网赌球网站账号以投注球赛赌博,每周结算对数,所欠赌资写借据,每笔款项利息月息6%。2016年8月,傅某某带胡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岑某甲,由岑某甲提供更大注码每天投注200000的皇冠网赌博账号给胡某某进行赌博,输赢直接与岑某甲对赌,每周结算一次,每笔赌款写下的借据利息为月息6%至8%。到2017年1月,胡某某又在岑某甲提供的账号输了80多万元。因胡某某没钱支付赌款,于是岑某甲又介绍余某某给胡某某。由余某某提供新的皇冠网投注账号给胡某某进行赌博,但胡某某又在2017年春节期间输了100多万。加上之前输给岑某甲、傅某某的钱和全部利息,令胡某某赌债高筑。余某某借机叫岑某甲垒高胡某某的赌债借款金额达320万元。为将这笔赌债合法化,余某某与岑某甲、曾某某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给付事实以用于虚假诉讼诈骗胡某某及胡某某家属的钱财。余某某与岑某甲、曾某某约定在2017年3月23日制作余某某借款给胡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流水,并事先约好借岑某甲的侄儿岑某乙、曾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余某某的朋友邓某甲、潘某某银行账号转账。曾某某分别在2017年3月22日和3月23日早上共存入刘某某的农行账号140万元。曾某某又叫刘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早上到九江镇中国农业银行南方支行将320万元转存入余某某的农行账号。到2017年3月23日上午岑某甲叫胡某某到**厂办公室,当时余某某当场将胡某某之前的多张小额借据叠加在一起,又让胡某某重新签订一张320万元的借据。余某某收到借据后就去九江镇一中国农业银行将320万转账到胡某某的银行账户。完成这笔交易后,岑某甲又带胡某某去到九江镇中国农业银行南方支行进入VIP柜台,在柜台让胡某某按余某某和岑某甲的指示将刚收到320万元分别转到岑某甲和余某某指定的三个账户里,其中包括岑某甲的侄儿岑某乙、余某某的朋友潘某某、邓某甲,后胡某某将120万人民币转入岑某乙的银行账户,将100万元人民币转入潘某某的银行账户,将100万元人民币转入邓某甲的银行账户。完成转账后胡某某离开银行。之后岑某甲于2017年3月23日当日叫岑某乙下午14时许将胡某某转入岑某乙的120万元转账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后又将120万其中的20万元转出给余某某的银行账户而另外的100万元则转到曾某某的银行账户。而余某某就分别叫潘某某、邓某乙将胡某某转给他们各自的100万元按他的指示悉数转到曾某某的账户。320万元从曾某某的账户转出至流入都是在2017年3月23日内完成。之后余某某继续开通新的每日50万大额度皇冠网账号给胡某某在网上赌球。而胡某某在网上赌球又继续输钱。2017年4月17日,余某某在岑某甲的办公室又将之前的胡某某的多张小额赌款借据及之前借据利息累加在一起叫胡某某又签订多一张230万的借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给付事实,在当日先由岑某甲在**镇**村**厂办公室以网银转账方式将230万元转给余某某的银行账户。然后余某某到九江镇中国农业银行将230万转支给胡某某的银行账户。接着岑某甲又带胡某某到九江镇中国农业银行南方支行的VIP柜台。再将胡某某收到余某某账户转过来的230万元分别到岑某甲指定的黄某某、杨某某的银行账号。其中胡某某转给黄某某130万元,而转给杨某某100万元。完成转账后,岑某甲又利用黄某某和杨某某的账号将230万悉数转回自己的银行账户。让胡某某签订借据后,余某某、岑某甲向胡某某实施套路贷,诈取胡某某60万元。
余某某凭借胡某某签下的两张借据和制造银行资金走账流水明细清单,以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3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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