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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德保县,住德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田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田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伙同被告人韦某某、陆某某到田阳县坡洪镇新建村更邦屯矿点非法盗采铝土矿,后由被告人韦某某将非法盗采的铝土矿销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韦某某、陆某某、岑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因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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