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540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94****日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01日被刑事拘留, 201911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P****号小型轿车,行经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满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岑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3.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录像,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