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湾**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湾**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2mg/100ml)驾驶一辆粤YY****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南盐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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