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中专文化,南京**公司职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住南京江北新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屠某某驾驶苏A6****(临时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江北新区天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华西路高架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4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屠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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