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村**栋**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前往衡阳市**医院探望病人,其在该医院东门外的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牌电动车(价值2891元)钥匙遗留在车上,遂起贪念,将该电动车骑行至自己家中藏匿。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许某某,许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还赃物,取得对方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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