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兴隆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某某与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屈某某均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16年6月28日,屈某某从半壁山镇财政所领取了因国道112线改建征占其房屋所获得的补偿款125249.40元,其将取走款项用于他处,未还杨某某。其具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致使兴隆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屈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现屈某某已将欠款还清。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23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决屈某某偿还杨某某借款20万。判决生效后,屈某某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2年5月22日,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7月11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向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12年8月17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划拨了屈某某妻子高某某账户(6008482120833******)存款4027.60元。
2015年,因国道112线修路拆迁征占,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屈某某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价格为417498元。2016年4月6日,兴隆县人民法院裁定扣留、提取屈某某占地补偿款205050元,并送达兴隆县半壁山镇财政所协助执行。2016年6月28日,屈某某未经兴隆县人民法院同意,领取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款125,249.40元,占补偿款总数的30%。
2017年3月28日,屈某某因拒绝报告财产被兴隆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罚款30000元。
2017年6月16日,屈某某与兴隆县半壁山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屈某某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金额为373,675.20元。兴隆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半壁山镇人民政府协助提取屈某某占地补偿款201022.40元。半壁山镇财政所将屈某某占地补偿款201022.40元划拨到兴隆县人民法院账户(13001687308050******)。2017年6月23日,杨某某收到兴隆县人民法院给付的执行款205050.00元,兴隆县人民法院(2011)兴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裁定予以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兴隆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兴隆县人民法院案件收款收据、杨某某账户交易明细、兴隆县半壁山镇财政所记账凭证、屈某某补充法院执行明细、兴隆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及其执行卷、屈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明细、屈某某拆迁补偿协议;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屈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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