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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开设赌场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弓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现住辽阳市文圣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职业。于2019年8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在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开赛后,叶某某(已起诉)与王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约定在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开赛期间由王某某提供网络赌球盘,由叶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向王某某提供的网络赌球盘中进行投注,二人从中获利,王某某给叶某某按照由其联系的参赌人员中奖金额的7%获利。王某某提供的赌盘接受由叶某某联系的参赌人员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投注,投注金额人民币109,420元,叶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除自己参赌投注外,在明知叶某某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还帮助参赌人员李某某在叶某某提供的赌盘投注人民币8,000元,李某某给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发人民币200元红包。

王某某的赌盘被封停后,叶某某又伙同程某某(已起诉)开设赌场,双方约定由程某某提供赌盘,由叶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向程某某提供的赌盘投注,双方盈亏均分。叶某某、程某某接受参赌人员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及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对象”等人投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叶某某、程某某每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屈某某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后向公安机关缴纳非法所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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