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屈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12时20分驾驶湘******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沿翠竹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翠竹路上岭桥镇社塘村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屈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作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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