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54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2********,汉族,中专文化,张家港市**宠物店员工,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单元**室。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酒后驾驶苏E6****小型普通客车,经本市凤凰镇金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江高速立交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2月2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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