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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343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汉市********号,现住广汉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燕,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F2****小型汽车从彭州市三界镇往什邡市马井镇方向行驶,行至什邡市马井镇105省道48KM处时,被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带至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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