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屈某乙诈骗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区**村委**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9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乙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祁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期间,被害人蒋某某妹女儿谭某甲和女婿龙某某因涉嫌诈骗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蒋某某妹四处托人给谭某甲和龙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经谭某乙介绍,认识雷某甲,雷某甲自称认识人,可以帮忙办理取保候审。雷某甲通过屈某乙找到屈某甲,屈某甲自称认识熟人。2019年10月11日这几天,雷某甲以打点关系为由,陆续从蒋某某妹处骗取10万元;屈某甲以要退赃20万元为由,让屈某乙通知雷某甲联系家属。2019年10月17日,雷某甲以要退赃20万元为由,又从蒋某某妹手中骗取20万元。几天后,雷某甲应屈某甲要求,与屈某乙在冷水滩区**广场将20万元现金交给屈某甲。屈某甲、屈某乙、雷某甲在获知谭某甲在检察院不会被逮捕,以打点关系和办理取保候审为由,要被害人蒋某某妹再拿7万元。2019年10月26日,雷某甲按照屈某乙的要求在世外桃源饭店将7万元交由屈某乙与屈某甲。屈某甲投案后,谎称其打点关系的20万元交给了东安县的雷某乙。

经祁东县公安局民警查证:雷某乙在2015年开始因病致残,没有汽车也不会驾驶汽车,直至2019年10月17日因病过世没有外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祁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屈某乙在公安机关一直供述称自己没有获得好处费,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对于案件中的20万元钱款去向不知,用处也不知,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其主观上有自己非法占有或者同他人非法占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犯意,客观上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存在其介绍雷某甲给屈某甲认识牵线搭桥办理取保候审的行为,但是其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也无法查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