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居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3210841983********,汉族,中专,务工,住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居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8****号小型轿车,沿高邮市车逻镇朝阳大道,行驶至珠光南路与车樊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被不起诉人居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3.5mg/100ml。被不起诉人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居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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