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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尼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7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格蒙乡格贡村108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尼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尼某某在18、19年前在石渠县**镇名叫呷某某手里以250元购买的一支小口径手枪(呷某某现已去世),将该枪支带回家后私藏自今,于2020年12月9日10时53分将持有的枪支主动上交至我局;后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尼某某持有的枪支进行枪弹检验鉴定,检验结果: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用、非制式5.6mm手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尼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尼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尼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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