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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尼某某开设赌场案)_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21988********,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扎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扎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我院重新                                                                                    采取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义中 扎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西藏自治区扎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尼某某自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7日在扎囊县综合市场**藏餐馆内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麻将机和餐饮,赚取抽头渔利,按每桌以每三个小时为一场抽头渔利,参赌中打麻将为50元起步的抽取300元的抽头渔利,打麻将为100元起步的抽取1000元的抽头渔利,从**藏餐馆2020年5月28 日至2020年6 月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尼某某抽头渔利共计6000余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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