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武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9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小区**栋**单元**号,于2020年7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余静,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1********。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尼某某与朋友在本市武某某“龙湖金楠天街”附近一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渝A*****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武某某晋康街出发,由南向北行驶左转进入晋阳路,行驶至武某某晋阳路300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临检挡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呼气检测,尼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后经武某某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样鉴定,尼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0.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尼某某不起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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