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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甲赌博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小名尹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文山市人,残疾人,户籍住所地文山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不起诉人尹某甲为贴补家用,在文山市**街道**广场上摆桌子、凳子,并提供扑克、塑料卡片给市民玩扑克,从每人中收取2元费用。2019年4月2日16时30分,文山市公安局在组织统一行动中,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广场新建停车场旁,查获在此处设摊的尹某甲及帮忙的叶某某(另案,已行政处罚)、尹某丙(另案,已行政处罚)及参与赌博的敖某某、左某某、雷某某、蔡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吕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等37余人,并从现场查获桌子11张、凳子54条、扑克牌9副、人民币773元。

本院认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为残疾人,为贴补家用设摊收取少量费用,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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