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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甲诈骗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利用持有惠阳区**街道办**路**大厦**号房钥匙的便利,在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人肖某某及实际出资人尹某乙(被不起诉人弟弟)的授权下,私自将该房产卖给被害人陈某某。双方口头约定房产总价款为31.4万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尹某甲交给被害人陈某某钥匙一把,后陆续收取被害人陈某某房款共计3.8万元人民币。至案发前,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未告知尹某乙、肖某某其卖房给被害人陈某某之事,未办理房产过户事宜,也未归还钱款。被害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19时在惠阳**大厦**房将被不起诉人尹某甲传唤到派出所调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7.8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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