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2020年7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在本市**街道办事处*******号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尹某乙等人发生争执,双方拉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将被害人尹某乙推到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尹某乙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被不起诉人尹某甲被赶至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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