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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非法经营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于苏州市吴某某**街道**市场(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曾因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于2017年8月11日、2017年11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罚款500元;又因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于2018年8月20日被该分局决定罚款700元。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由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1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周某某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间,多次向张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汽油、柴油,并将运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村“苏州**园”狗场门口空地等处,使用加油机等工具,以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收款的形式向范某某、刘某某等多名私家车主销售汽油,从中牟利、赚取差价,营业额逾110余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规定,柴油(闭杯闪点≤60℃)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前暂无确凿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倒卖的柴油是危险化学品,也无法准确区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从周某某处收到的资金中汽油价款和柴油价款所占的比例。

综上,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暂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已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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