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2********,汉族,小学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景卫 ,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黄景卫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长垣市**镇**村自家院内菜地里种植罂粟,目的为了当菜吃。2020年4月7日,长垣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后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经民警现场清点,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种植的罂粟毒品原植物共计956株。经云南瀕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原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到案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云南瀕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等笔录:取样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铲除、清点罂粟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毒品原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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