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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生于1971年5月1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6月12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从绵阳市涪城区**路**市场李某某(另作处理)处,进购大鲵后进行倒卖。2019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楼过道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现场查获大鲵(活体)1只。经鉴定,查获的大鲵1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主动退赃50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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