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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刑不诉〔2019〕22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街道**村**屯。2013年6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2日14时至2月23日2时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伙同孙某甲、尹某某、孙某乙、陈某某以讨要债务为名,采用言语威胁、殴打、跟随等方式,在**镇****园、****茶室、**宾馆等地非法拘禁被害人戴某某,时间长达10余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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