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0********,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为由于2019年9月17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在莒县等地从在日照**有限公司承揽运输业务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处及孙某某、尹某某等部分养殖户处大量收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鸡鸭,并在明知会被他人加工成食品情况下转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现查明,被告人段某某经被告人王某乙介绍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处购进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鸡150余公斤,交易金额80余元。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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