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淮安市生态新城**路**城**馆**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诉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和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4月,卫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吴某某登记结婚。2014年,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卫某某认识后,在不知卫某某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卫某某发展为情侣关系,自2015年开始居住在卫某某赠送给其的房屋内,并于2016年9月与卫某某共同生育一女。2018年年初,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得知卫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于2018年11月与卫某某再次生育一子,后继续与卫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抚养所生育的两名子女,直至2019年案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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