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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逃税案)_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0********,汉族,高中文化,雷波某某大药房合伙人,湖南省邵东县人,住凉山州西昌市**小区,无前科。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无华,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1日、2020年9月10日退回雷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雷某某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8月10日、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至我院;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唐某某共同投资成立四川省**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雷波某某大药房,唐某某为实际管理人。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尹某某从他人处购买508份假发票,共计向雷某某医保局、凉山州医保局报销医保划卡销售收入6399008.07元,致使该药房少申报增值税销售额5927195.42元,少缴2016年5月-2018年12月增值税188547.54元,少申报销售收入5901083.81元,少缴2016年5月-2018年12月企业所得税65208.51元,少缴增值税附加税18854.75元,共计逃税272610.79元,超过应纳税额81.14%。2020年6月1日、2020年7月13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雷波某某大药房作出税务行政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雷波某某大药房分别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22日,补缴少缴的税款272610.79元,缴纳少缴的税款滞纳金106529.01元、罚款50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采用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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