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别名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曾因吸毒,于2020年1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运输毒品
2020年1月15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孔凡钢通过电话联系陆刚以22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400克。后孔凡钢安排郑伟、尹某某开车(苏GA****)至重庆市合川区交易毒品冰毒,郑伟在合川区**酒店地下停车场与陆刚完成冰毒交易。2020年1月17日18时许,郑伟伙同尹某某在明知毒品冰毒的情况下将冰毒运回东海,该二人回到东海县**街道**小区孔凡钢家楼下,将冰毒交予孔凡钢后被民警查获,现场抓获孔凡钢、郑伟、尹某某。陈某乙发现民警抓捕后,迅速将孔凡钢藏于其家储藏室中的毒品冰毒转移至石安河桥,将涉案冰毒全部撒入河中销毁。
二、容留他人吸毒
1、2019年5、6月份的一天傍晚,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将其车子停放在郑伟家西边巷口,在其车内(苏GT****)容留郑伟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将车子停放在温泉医院停车位上,在其车内(苏GT****)容留郑伟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3、2020年1月1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酒店的房间内容留郑伟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认定尹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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