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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_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街道**街**巷**号附**号,住四川省绵竹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明知自己未达到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有关标准,找到绵竹市**镇**药店老板蒲某某(已判决)让其帮忙办理,后蒲某某通过原绵竹市**局临聘人员李忠伟(已判决)违规帮尹某某办理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经统计,2015年12月至2019年7月,尹某某共骗取国家医保资金8432.4元。2020年11月18日,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尹某某已退还全部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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