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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街道**区,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同案犯唐某某与尹某甲(均另案处理)商量由唐某某提供话术剧本利用微信骗钱,由尹某甲租房、垫付生活费等开支,各自喊人来做,各自喊来的人员的收入出去提成(35%)后归各自所有,约定盈利后唐某某负担开支的一半。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系尹某甲小学同学,受尹某甲之托为诈骗提供微信头像、小视频及生活照片,并多次在尹某甲等人诈骗被害人的过程中提供语音及视频聊天。尹某某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未分得赃款。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同案犯尹某甲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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