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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1月至11月25日,自2020年1月5日至1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6日至12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2017年12月7日,指使公司其他人员故意伪造胡某某车辆的交通事故,骗取人保财险公司赔偿款共计19226元。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被抓获到案,已赔偿保险公司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已赔偿保险公司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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