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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6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沧州**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大街**家属院**排**号,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孙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系沧州**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人。2016年10月22日,**公司与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尹某某以12万余元的价格从**公司购买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58728.19元,税款197422.03元,后到盐山县税务局予以抵扣,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司补交了全部税款。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补交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完税证明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相关书证;

2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

3同案犯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交税款的情节,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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