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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5********,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现住湖南省新化县**街道**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9日至2月8日、3月10日至4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斯限二次(2019年12月27日至1月10日、2020年5月9日至5月23日)。

新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4月7日,新化县**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经营范围电子陶瓷的生产、销售等。新化县**有限公司从2014年至2017年8月期间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接受深圳市多家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多万(税额20多万元),已于2018年5月全部补交了增值税 412583.20元,企业所得税493423.11元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新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新化县**有限公司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也不能证实新化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尹某某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税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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