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星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031963********,汉族,大专文化,桂林市临桂区**国际**,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地桂林市叠彩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忍,广西优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杨某乙(另案处理)将其捏造的对被害人徐某某享有30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被不起诉尹某某、杨某甲(另案处理)。其后,杨某乙指使杨某甲、赵某某(另案处理)及文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出具虚假证明,杨某甲、文某某、蒋某某等人明知该债权系杨某乙捏造,仍帮助其出具虚假证明用于民事诉讼。2020年1月16日,杨某甲、尹某某明知该债权系捏造的情况下,仍向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毅峰路19号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2月21日,该院作出(2020)桂03民初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徐某某及其妻子唐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财产3050万元。2020年3月18日,该院作出(2020)桂03执保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徐某某、唐某某价值人民币3050.5万元资产。其后,该院依据(2020)桂03执保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徐某某、唐某某桂林银行、交通银行存款15418.07元,冻结徐某某华夏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财付通六个账户内2035033.02元,并于2020年4月9日查封徐某某明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路**号**栋1-5-1号不动产,查封唐某某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路**号**栋1-5-2号不动产和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街**栋2-1号不动产。2020年5月29日,该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甲、尹某某与徐某某、唐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并未真实发生,裁定驳回杨某甲、尹某某起诉,同时裁定解除对徐某某、唐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财产3050万元的查封、冻结,并于6月9日将杨某甲、尹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
案发后,被起诉人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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