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6月至2019年间,李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在**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担任仓库仓管员的职务便利要求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向**不锈钢公司供应锯条和圆锯片时,配合李某某虚开送货单,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编号为4069931、4069933、4069939、9594441、9594443、9594445、9594447等多张送货单上单虚开货款136710元,后全部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给李某某,李某某因此非法获利136710元。现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已赔偿**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损失,并已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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