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现住**栋**单元**号。2020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27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栋天鹰剑网吧上网时,见被害人徐某某在该处上网睡着之际,将被害人放在身前电脑桌上充电的华为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9月19日被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查获其盗窃所得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核定价值为1710元人民币。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尹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