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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住灌云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灌云县**镇**超市将被害人焦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三星S10+手机拿走。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返还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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