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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路**楼**栋**单元**室,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对其所租住的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的电表私自进行非法改装窃取国家电力。经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公司核准,2014年5月27日至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共窃电5487.89千瓦时,窃电金额为人民币2919.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宜川新村派出所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对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窃电行为的事实。

2.租赁合同、居住证明,证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起租赁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房屋居住的事实。

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场协查情况、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真南路3407弄6号402室电表号为****,存在表内焊接情况及检查当日该电表的读数。

4.电能表内存事件记录,证明表号为****的电表上一次表盖开启的时间为2014年5月27日。

5.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证明表号为****的电表计量性能不合格,工作误差为-25.8%。

6.客户缴费信息、关于**路**弄**号**室被窃电量价值认定的情况说明,证明被窃电量5487.89千瓦时,窃电金额为人民币2919.3元。上述被盗电费及罚金已全部缴付。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经查无前科。

8.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27日其租住的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的电表通过他人私自进行改装,以少缴纳电费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尹某某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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