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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芷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3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37********,汉族,文盲,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9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分别以人民币1500元、600元的价格先后购买了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宽乡电冲村刘家竹山组两户村民向某甲、向某乙位于小地名为“潭家坡”、“豹子冲圳坎下” 两处自留山的林木后,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砍伐上述两处自留山的林木。经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认定:该两处林山采伐林木树种均为阔叶树,共计采伐株数258株,共计采伐立木蓄积32.9586立方米。

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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