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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6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组**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和同事何某某因停放车辆影响到沙县小吃店做生意,与被害人金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因何某某拿出手机拍摄被被害人金某某阻止,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上前与金某某互相使用拳头殴打对方,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回公司打完卡后返回现场接受民警调查。经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某被人殴打致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已与被害人金某某达成民事和解,金某某对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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